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的;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方式
学校主页、学校信息公开网和各单位网站等;学校年鉴、年报、简报、会议纪要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信息公告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会议;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应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及时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学校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执法活动或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确认。
2.信函、电报、传真方式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和传真申请时,应在适当位置标注“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表》填写完整后,扫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hbsdxb@chnu.edu.cn。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或者涉及第三方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学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三、附则
指南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