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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31 点击数: 字体:【小】 【大】

淮北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凝聚社会各界力量,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发展,引导和规范捐赠事项,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有关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校友、学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以下均称捐赠方)向学校捐赠款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原则

(一)自主自愿。所有捐赠方均可自愿捐赠款物,支持学校发展。

(二)依法合规。各类捐赠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各种捐赠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三)专款(物)专用。捐赠款物归学校所有,按照捐赠方约定用途安排使用,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如确需改变用途,需征得捐赠方同意。

(四)公开透明。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定期向捐赠方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接受捐赠种类及项目

第四条  接受捐赠内容主要分为货币类(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实物类(楼宇设施、建材、图书资料、设备器具、交通工具、苗木、工艺品、文创产品等)和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等)。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

(一)设立奖助学金、奖教金等各类基金。

(二)捐建实验室、多功能教室、研究中心,校区环境改造及基建项目等人才培养和育人基础设施。

(三)赞助学校举办重要大型活动、制作文创产品、编辑出版各类书刊文集和风采录、画册等。

(四)赞助各级校友组织建设、校友活动开展和校友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建设等。

(五)根据捐赠方的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三章 捐赠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社会合作处负责协调、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校内外单位、地方校友组织举办为学校募集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应向社会合作处报备。

第七条 捐赠可以个人、集体、单位、社会团体名义进行。

第八条 捐款可以通过邮局汇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将款项直接捐至学校指定账户,并注明“捐赠”字样及捐赠方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捐物可以直接与受捐单位联系,并在社会合作处备案。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十条 在征得捐赠方同意的情况下,学校按以下方式进行鸣谢。

(一)收录捐赠单位名称、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等捐赠信息,并归档保存。

(二)对所有捐赠,学校颁发捐赠证书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大额捐赠,根据捐赠方意愿举办捐赠仪式。

(三)捐建(助)大型建筑物、教辅设施、校园景观的,捐赠资金达到建设经费1/3以上,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捐赠方意愿及相关规定,以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或做捐赠标记。

(四)捐赠设立奖助学金、奖教金等项目的,学校根据捐赠单位或个人意愿,以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

(五)捐赠资助校庆或其它大型活动、出版物、文创产品的,以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六)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学校本着互惠互利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捐赠单位和个人在毕业生就业、科研合作、技术开发、成果转让、人才培训及咨询策划等方面开展合作。

(七)除以上鸣谢方式外,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及要求,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协商其它方式予以鸣谢。

第五章 捐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是接受捐赠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捐赠资金管理等有关制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捐赠实物的登记入册,并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安置与保管。

第十二条 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权指定学院、部门或单位作为受捐对象,有权了解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和捐赠项目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无明确捐赠意向的捐款,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未违背捐赠方意愿使用捐赠款物时,捐赠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已捐赠款物。

第六章 捐赠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争取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学校对校内单位所募集单笔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万元)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学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基金运作利息收入以及校内单位对学校捐赠等,实行分类超额累进的奖励。

(一)根据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意图,分为无明确捐赠意向和有明确捐赠意向。按照捐赠项目到账实际金额计算,具体如下:

实际到账金额

有明确捐赠意向的捐款

无明确捐赠意向的捐款

500万元以上部分

4.5%

5.5%

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

4.0%

5.0%

2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

3.5%

4.5%

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部分

3.0%

4.0%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

2.5%

3.5%

5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

2.0%

3.0%

(二) 捐赠项目总额入账后,由捐赠项目负责人(单位)按募集资金贡献度制定方案并提出申请,由社会合作处审核汇总,人事处、财务处复核,按照学校财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财务处安排相关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 非货币形式的捐赠或者捐赠限定界定不清、校外人员募集社会捐赠等其它特殊情况,对募集方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社会合作处会同财务处等部门提出奖励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以奖励:

(一)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学校正常经费投入的项目。

(二)捐赠方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等权利或主张(如:带有合作共建、知识产权、合作办学、横向科研、出租收入、培训费等附加条件)。

(三)学校职能单位或个人的职能筹资行为。

(四)指定用于学校教职员工奖励、补助、福利等开支的捐赠项目。

(五)学校在职(校)师生员工向学校献爱心的捐赠项目。

(六)单位或个人在向社会各界筹资过程中未做出显著努力的筹资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淮北师范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条 凡不按本办法接受捐赠并进行管理的,学校将视其情况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社会合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淮北师范大学引进社会捐赠资金奖励金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