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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淮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校教字[2004]31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管理学。
第三条 修完本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及其他毕业实习实践环节的成绩中等及中等以上者;
3、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获准毕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2、受过记过处分(与考试无关的处分),毕业前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决定不授学位者;
3、凡违反考试纪律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毕业前大学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
第五条 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换发文凭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位。
第七条 评定办法
1、对学士学位申请者,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于每年五月底前根据上述评定条件,在审核其历年政治表现和业务成绩,听取任课教师、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逐个评定,并填写学士学位审评表,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复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2、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审查,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学校及学院学位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结果有效。
第八条 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消。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