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
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它的特点是“在职、业余、自学为主、面授为辅”,主要教学形式是“分散的远距离教学”。成人教育的形式和特点,要求必须加强组织管理,建立正常、稳定、良好的教学秩序,以保证成人教育任务的圆满完成,为国家培养合格的人才。
第二条 根据安徽省教委教成【1999】28号关于《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教秘(2002)497号《关于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淮北师范大学各类成人教育,包括函授、业余、成人脱产等。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淮北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新生是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规定,通过统一入学考试择优录取的。
第五条 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第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因当年无法开班及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经个人申请,淮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人学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给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凡是属于违纪舞弊骗取入学资格者,立即取消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其它年级学生须在每学期第一次面授期间向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必须向班主任申请缓办,未经缓办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 学院每年十月初对在校生进行一次学籍清理。学籍清理结果于当年十月底之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二O一二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为“12级”。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学院和函授站(教学点)分级建立学籍档案。学院学籍档案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生成绩册、奖励与处分、操作评定、学籍变动、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学生毕业时,档案材料交给用人单位归档。
函授站(教学点)档案包括学籍卡、学生成绩册、奖励与处分、学籍变动、操作评定等材料。其档案由函授站(教学点)归档备查。
第三章 操行与学业考核
第十三条 淮北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操行考核是指对学生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综合评定;学业考核是指对学生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测试。
第十四条 操行考核主要通过鉴定,写评语等办法进行。学生个人写出总结,班级、函授站(教学点)和学院进行评定(鉴定)并写出评语。操行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业考核主要采用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每学期结束时,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学业考核管理与成绩评定按《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与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已掌握的课程,可在新生开学的第一学期向学院一次性提出免修申请。
第十七条 免修范围及条件:
1、第二专业专科:按国家教委教成(1993)17号文件“对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教学要求相当的基础课程,经学校测试或由学生提供原学习成绩,确实达到本校本专业教学要求的,可准予免修,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不能免修。免修课程总数不能超过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执行。
2、第一专科或第二专科: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学历教育单科成绩单或合格证,并符合学院本专业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十八条 免修要求
l、本人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一式二份),并交验课程成绩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函授点(教学点)班主任集中到学院教务科审核(审核之后原件退还本人)。
2、申请免修时间限于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
3、学生待接到同意免修通知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学业考核者,必须事先向函授站(教学点)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方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
第二十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O”分记载,不准补考,视其认错态度,在毕业之前,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按时参加听课(面授)。作业管理按《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作业管理办法》执行;听课(面授)按《淮北师范大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听课(面授)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计算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l、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论文(设计)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章 升级留级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累计)在三门及以下者,经学院批准后可以升级,其不及格课在毕业前再组一次补考。
第二十五条 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含累计)四门者,应予留级。留级者原则上留入下一年级同层次同专业,下一年级无同层次同专业时,经本人申请,可转入相近专业,如无同层次相近专业可随班试读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l、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岗位变动,工学矛盾问题等),不转学或转业则无法学习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特长,转学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4、本科(专升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的;
5、因招收学生数限制,学校当年无法开班的。
转学或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相同)、同层次和低年级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1、参加成人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当年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
2、不同科类、不同层次(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及高年级学生;
3、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职从业人员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2、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院审批,报教育厅备案。
3、学生在省内高校转学或转专业;经转出和转入高校审核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教育厅审批。
4、本省高校学生向外省高校转学的,经本省转出高校和转入的高校同意,报教育厅审批后,再由转入高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外省高校的学生拟转本省高校学习的,须经转出高校和转入高校同意,转出高校报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转入高校报教育厅批准。
6、上报转学、转专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转入高校报送《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申请表》;省级招生机构新生录取审批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学生要求转学或转专业的申请、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为一学期三分之二以上者;
2、一学期需请假时间占三分之二以上者;
3、因某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需附有关证明,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即每年一月或七月份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经恢复健康;
3、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应随同下届同层次同专业学习,下届无同层次同专业,经本人提出申请,可转入同层次相近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
1、补考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累计在五门及以上;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3、经复学审查,不能复学;
4、有伤病经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坚持学习;
5、本人申请退学;
学生退学由学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将休学、复学及退学学生名单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等,获奖情况载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 “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或单项荣誉称号的评选按《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评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和通报批评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l、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者;
3、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4、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平时听课(面授),考试、实验(上机)、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及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旷课学生做如下处理:
一学期累计旷课半天,予以口头批评;一天,给予通报批评;二天,给予警告;四天,给予严重警告;六天,给予记过处分;八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以上者,令其退学。
第三十九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学院研究决定,同时通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存入本人学籍档案,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及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经资格审查后,学院颁发。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一月或七月份。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各方面,重点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及学习态度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 学院每年三月或十月份,将当年预计毕业生人数报省教育厅。
第四十三条 毕业资格审查时学院携带审查报告、学生录取审批表、学籍变动等有关材料到教育厅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注册通过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并可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随同下届。补考(补作)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半以上课程的学生,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年份定称:如二O一二年毕业的简称为“12”届。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简称学信网)查询自己的学籍学历信息。
第七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本科(含专升本)毕业,可以申请学士学位。申请办法按《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工作细则》和《淮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操作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一般是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间一般在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淮北师范大学成人在职教育培训斑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一月起实行,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及“规定”等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二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