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
淮北师范大学优秀学生评奖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优秀学生评奖办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1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学校鼓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艺体育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申请相应表彰和奖励。各学院可设立院级相关奖励。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各项奖励的获得者采取学生自愿申请,组织审批、民主评议,组织审批、组织直接授予等形式产生。
第四条 受到各种奖励的学生必须是淮北师范大学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并符合本办法中有关条款。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国家级奖励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3、其它国家级奖项: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第六条 省级奖励
1、孙越崎科技教育基金会优秀学生: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2、安徽省三好学生: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3、安徽省优秀学生干部: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4、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5、兴皖育才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四年8000元。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6、其它省级奖项: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定办法和名额组织评审。
第七条 校级奖励
1、学校三好学生:获奖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18%。
2、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按本班级人数5%的比例组织评审;学院学生会干部可在班级评选结束后,按学院学生总人数每200人推荐1人的比例组织评审;学校学生会干部,由团委根据一年的工作情况,按学校学生会干部总数10%的比例组织评审。
3、学校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人数10%的比例组织评审。
4、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元,按本班人数3%的比例组织评审;
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元,按本班人数6%的比例组织评审;
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元,按本班人数12%的比例组织评审;
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元,获奖名额为实际产生人数。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各类获奖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范围内。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范围内。
第十一条 孙越崎科技教育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有突出表现;
2、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工作成绩突出;
3、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5%范围内。
第十二条 安徽省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过学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2、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团结协作意识,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十三条 安徽省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过学校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2、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结协作意识,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四条 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荣誉称号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2、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3、在毕业班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为创建优良校风、学风起到重要作用;
4、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和获得奖学金次数多的学生,优先评选。
第十五条 安徽省兴皖育才奖学金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为每年被本校录取的皖籍本科新生;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习、生活费用;
3、在高中学习期间曾被评为县级(含县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者在高中期间曾获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学习竞赛前十名,学习成绩优良。
第十六条 学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测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并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除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本学年内担任学校、学院、班级等学生团体学生干部(学工处或团委备案)满一年;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工作组织能力和团结协作意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评选条件参照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 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者可申请相应的单项奖学金:
1、专业学习优秀单项奖: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单位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英语演讲、公共外语、物理竞赛、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电子商务等)中获三等奖以上者;
(2)由学校组织(学工处备案并认可或列入团委正常工作计划)的各类学科竞赛(英语演讲、公共外语、物理竞赛、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课件设计、电子商务等)中获第一名者;
(3)经国家规范的认证机构考核获得中级以上资格认证者(如:中高级程序员、网络工程师、电子商务师、计算机四级等)。
2、体育优秀单项奖: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前八名者;
(2)在市级体育比赛中,个人比赛项目获前六名者;
(3)全校运动会破校记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