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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06-07 点击数: 字体:【小】 【大】

    淮北师范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学工字[2004]1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目的在于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学生,客观地了解学校育人效果,促进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长、学校与社会的沟通与交流。同时为学生的奖罚、使用等提供较为科学合理的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静态测评与动态考查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测评范围包括具有淮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四部分:品德素质、学习成绩、体育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

第二章  品德素质测评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集体观念、劳动卫生六个方面。

    第七条  上述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是:

    一、思想道德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自觉加强政治修养,主动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重大集体活动。

2、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与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

3、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作风正派,尊重他人,讲究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学校公共秩序。

二、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于祖国人民的统一。

2、尊敬师长,谦虚好学,刻苦认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

3、坚持“红专并进,为人师表”的校训,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三、身心健康

1、树立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自觉加强文艺和美育修养。

2、认真上体育课,体育达标,积极参加早操和课外体育活动,加强体育锻炼。

3、具备健康的个性心理,正确认识自己,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文明行为

1、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遵守校规、校纪及有关制度。

五、集体观念

1、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

2、支持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

3、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劳动与卫生

1、热爱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2、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劳动和实习活动中的生产活动。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

1、班级民主评议根据上述六个方面的要求,逐人分项进行。其中思想道德20分、文明行为20分、学习态度15分、身心健康15分、集体观念15分、劳动卫生15分,每项成绩评定最低0分。其中,获满分者不应超过全班学生人数的20%。

2、基本素质总评成绩(R1)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AiBiCiDiEiFi分别代表参加测评的每个同学对某一同学在基本素质六个方面的评分,n代表全班参加测评的总人数。

第九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生基本素质总评无成绩。

1、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3、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4、基本素质测评六项内容中任意一项内容有超过12的参评人数给予及格分(单项测评成绩的60%)以下者;

5、基本素质总评成绩低于60分者(不含60分);

6、无故不参加基本素质测评者。

第三章  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条  学习成绩(R2)按学年以成绩、学分计分。

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Xi为参加测评的每门功课的成绩(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按附表核算成百分制),Yi为相应课程的学分数,n为参加测评的课程总数。

第十一条  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测评学年内因学习成绩考核不合格而留、降级或跟班试读的学生,视为学习成绩总评无成绩。

第十二条  测评课程范围以教务处审定的考试课、考查课为准,不包含公共选修课、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

第四章  体育成绩测评

第十三条  体育测评成绩(R3)为学年体育课平均成绩的10%。三年级、四年级体育课成绩以一年级、二年级体育课平均成绩给出。

第五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四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分项累计加分的办法,累加得分为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得分(G);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得分没有上限。

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包括:科学技术成果加分、社会活动加分、文体竞赛加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加分

1、出版学术著作

1)主编或合编,每部最多加4分;

2)著或合著,每部最多加8分。

2、发表学术论文

1)发表在一般公开发行刊物上的论文及一般学术会议论文,每篇最多加2分。

2)发表在国家核心刊物上的论文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会议论文每篇最多加5分。

3)发表在国际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及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每篇最多加8分。

3、科学研究与科技发明(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1)校级、地方省级下,最多加2分。

2)省级,最多加4分。

3)国家级,最多加6分。

4)获得专利及其他重大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最多加8分。

4、学科竞赛

1)在校级学科竞赛获得名次者,最多加2分。

2)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最多加4分。

3)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最多加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