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淮北师范大学!

淮北师范大学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23 点击数: 字体:【小】 【大】

淮北师范大学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建设,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努力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切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要通过基本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努力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到教学环节,落实到思想政治工作中去,务求实效。

第二章  体制机制建设

第三条  学校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人才培养体系,与教学、科研、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切实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设的力度。

第四条  调整、充实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学生工作部门、宣传部门、教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后勤保障服务部门、校医院以及各学院等共同参与。教育学院心理学科等相关教学研究和管理人员积极支持,并作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参与实际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一)全面贯彻国家、省和学校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负责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过程中指挥、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三)领导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五条 校党委、校行政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听取职能部门关于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门汇报,并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学校负责建立健全校、院(系)、学生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第七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中心,隶属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把该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中心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以及学校有关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二)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校内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对新生进行心理普查,筛查出有问题的学生,建立档案。

(四)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程,举办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活动。

(五)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六)进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七)指导、管理、考核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站长,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具体负责本院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站具体职责如下:

(一)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二)及时将本院学生,特别是心理异常的学生向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中心上报。

(三)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心理辅导。

(四)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重点关注和跟踪服务。

(五)指导、管理、考核各班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六)指导学生班委会、党团支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各学院应共同做好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研究生导师做好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在学生中成立心理学协会,班级设立学生心理健康委员,并依托学生心理健康委员成立学生心理健康委员联合会(心灵阳光中心)。

(一)心理学协会具体职责:自主开展一些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活动,积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二)学生心理健康委员具体职责:掌握学生心理问题的简单辨别标准、朋辈心理沟通技巧,了解并及时反映本班级同学的心理问题、心理健康需求以及个别同学的异常情况,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加强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中心的管理制度、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心理咨询工作流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从业者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三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学校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并根据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

第十三条  学校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加强选拔、配备、培养和管理。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对于从事教育学、心理学等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学校将根据需要及时引进具有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学历的教师,不断充实心理学科教学研究队伍和心理咨询服务力量。学校将划拨专项经费,支持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教师考取国家心理咨询师,或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培养其专业资质。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计算相应工作量。

第十四条 学校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业务培训工作,并将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学校将确保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以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加强心理咨询师专业督导工作。心理咨询师应该参加案例督导,专职咨询师采用团体督导的形式对兼职咨询师开展督导活动,专职咨询师定期参加上级咨询师的督导。

第十六条  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每年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学校坚持每年为辅导员、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至少组织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同时,对学生宿舍管理员等后勤服务人员也定期开展相关常识培训。

第四章  教学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重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面向全校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选课,并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设计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心理健康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设置2个学分,36个学时。

第十八条  科学规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内容,建立专门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要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多种方式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九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程的教学及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活动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通过卡贴、宣传手册、广播站、宣传橱窗和专门网站等多种途径,扎实推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载体建设。

第二十一条  每年开展各种相关主题的专题教育活动,为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特色服务。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5月、10月作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每年的宣传月设计不同的主题,围绕主题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支持大学生心理学协会每年举办一届“5.15”大学生心理健康节。支持学生心理健康委员联合会(心灵阳光中心),开展面向班级学生的专业性、学术性与群众性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章  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通过心理咨询预约电话、网上预约或当面预约的方式预约来访者进行个体咨询。个体咨询时间为周一到周日的下午,每天都安排咨询师值班。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保密原则,按规定严格管理心理咨询记录和档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  每年开展不同主题的团体辅导,团体辅导主要采用人际关系团体辅导、发展性团体辅导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电话,加强对电话咨询师的培训工作,指定或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参与和督导心理热线工作。

第二十六条  提供网上咨询预约服务,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网络平台建设,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章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

第二十七条  通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危机定期排查、平时了解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对象。对心理障碍较为严重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

第二十八条  制订出台《淮北师范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并按照该《办法》要求明确工作流程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在学校、淮北市相关医院等部门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转介机制。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中心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学生开展辅导服务工作,重视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危机事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学生的心理问题,缓解紧张情绪,消除歧视心理,力求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学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以及应对心理危机的能力。

第三十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时,由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定期给予心理支持与评估。所在学院要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并主动向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中心通报。

第八章   工作条件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安排的心理咨询专项经费不少于10万元,并逐步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必备的预约等候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量室、心理阅览室等场所建设,满足工作基本需求。

第三十三条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配齐常用的心理测量工具、统计分析软件和心理健康类书籍等心理健康教育产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