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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7 点击数: 字体:【小】 【大】

 

     淮北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使辅导员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教工委[2011]3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引导者,在大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是教育人、培养人的工作,对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校致力于在“高进、严管、精育、优出”等环节上构建长效机制,着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学生中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做好学生党建、团建工作,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开展工作,配合做好学生党员、团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开展优良学风建设,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诚信责任意识,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

(四)加强学生组织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检查和纠正各种违纪行为,积极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学生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

(五)配合党团组织做好学生日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六)切实做好入学教育、新生适应性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教育、毕业教育以及学生就业和职业生涯指导工作。

(七)做好各项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地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和奖学金评定工作,及时做好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申报评定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负责有关学生工作的资料统计和材料归档工作。

(八)根据专业特点,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科技文化活动,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参与指导学生军训。

(九)辅导员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后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教学工作或党、团培训课程。

(十)指导班级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十一)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引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积极创建文明宿舍。

(十二)掌握学生家庭基本状况,关心学习、生活上有困难的学生,特别要关心生理、心理方面有障碍和疾患的学生;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大力倡导和弘扬“博学慎思、励志敦行”的校训与“知行合一、学做真人”的学风,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四)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鼓励辅导员开通博客,利用撰写博文等方式与学生进行充分交流。

(五)深入学生生活,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六)学生发生突发性事件时,辅导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按程序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汇报;院级以上的学生集体活动,辅导员应随学生一起参加。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必备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政策素养,政治辨别能力强,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辅导员一般由中共党员担任。

(二)辅导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良好的文化素养;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指导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能力,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热爱辅导员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品行端正,团结同志,以身作则,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第七条  辅导员的选聘。辅导员选聘采用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成立辅导员招聘工作小组,按照笔试、面试、考察三个步骤选聘辅导员。辅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八条  学校重视对辅导员的培养,不断加大培养力度。

(一)支持辅导员接受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人才培养计划。一是积极支持辅导员参加教育部、安徽省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举办的辅导员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定期举办学校辅导员工作交流和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二是学校鼓励辅导员继续攻读学位,并提供相应政策支持。

(二)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研究,学校专项设立学生工作研究课题,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鼓励辅导员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和撰写工作经验文章,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三)学校设立辅导员论坛,并开展辅导员职业技能比赛。

第九条  学校重视辅导员的发展,开辟职业生涯的多通道。

(一)学校结合实际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岗位,并逐步建立起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

(二)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资格条件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评聘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对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在其申报的学科组内将专职辅导员作为单独类别,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学校根据专职辅导员的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和个人专长等,为辅导员学历与学位提升、岗位转换、向外选派输送等创造条件,形成辅导员队伍合理流动、动态建设的机制。

(五)学校既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干部培养和选拔的来源,也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培养和遴选的来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辅导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由各学院党总支负责,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坚持和完善辅导员例会制度,组织辅导员学习科学理论和工作知识,研讨学生教育管理的问题。

第十二条  辅导员每学期应撰写一份个人工作小结,交学院党总支。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各学院配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主要考核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应解聘或调离辅导员队伍: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三)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者;

(四)其他不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待遇与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数核定辅导员岗位编制总数,逐步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

第十六条  辅导员完成规定工作量,经考核合格,享受学校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由校党委发文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辅导员所承担的教育管理班级数给予辅导员通讯补贴。三个班级以下的按照副科级干部通讯补贴标准执行,三个及三个班级以上的按照正科级干部通讯补贴标准执行,已享受的不再重复。

第七章   

第十九条  各学院党总支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