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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食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数: 字体:【小】 【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生食堂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食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障师生生活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食堂、教工餐厅和附中食堂。

第二章    食堂监管主体

第三条    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为食堂监管主体,有关部门承担配合监管责任。

第四条    监管主体的任务是:

(1)确保食堂餐饮正常、充足供应;

(2)保障餐饮质量和食品安全;

(3)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确保餐饮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

(4)保障食堂优质、文明、满意服务;

(5)保障食堂环境优美、卫生整洁、秩序井然;

(6)保证食堂就餐安全、消防安全等。

第五条    校党委宣传部、财务处、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学工处、团委、工会、附中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做好食堂监管工作。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全面实行学校餐饮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所有食堂经营服务外包,提高专业化水平,规避用工风险、经营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七条    进入学校的餐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非专业餐饮公司和自然人不得参与食堂经营。

第八条    以公开招标(采购)的形式,引进优质、专业餐饮企业,不得直接指定。

第九条    招标(采购)要求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提出,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招标(采购)组织。经营服务外包合同,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中标企业签订。

第十条    对经营好、学生满意度高的食堂经营优质企业,可适当延长经营服务期限,采用“N+X”模式(N:合同经营期限;X:奖励经营期限)。

第十一条    凡因满意度不高,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等,被学校取消经营服务资格的餐饮企业,不得再次进入学校餐饮市场。

第四章    食堂监管

第十二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应做到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并接受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转租转包。不经学校批准,也不得经营餐饮外卖等。

第十四条    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长效机制,确保食堂从业人员一学期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建立培训档案,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十五条    食堂经营和用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经营、用工等一切法律和民事责任。人员使用和调整实行报备制度,严禁违规用工。

第十六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应承担传染病防控、环境卫生保洁、油烟排放、餐厨垃圾和泔水处置、食堂安全、周边秩序管理等社会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应注意保护食堂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毁,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确因经营需要实施装修装饰,以及维修改造,费用由食堂经营服务企业承担,方案报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对食堂经营和服务,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环节监管,确保食堂经营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第五章    餐饮供应

第十九条    学校对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实行“零租赁”,不收取管理费、房屋与设备折旧费、物业费和一卡通维护费等。

第二十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经营服务理念,把学校“零租赁”的“让利”,全部转移到学生身上,保证学生受惠,保障学生生活。

第二十一条    学生食堂的主要职责是办好基本大伙,并提供足量低价菜、低价馒头、低价米饭和免费汤,同时,努力做好特色餐品供应。

第二十二条    学生食堂应坚持以食谱为引领,以食材为基础,以烹饪为保障,积极推进餐品创新,做到主副食多样化、优质化、标准化,避免食堂之间、窗口之间餐品同质化,努力提升餐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    高度重视餐品售卖,餐品明码标价、按线摆放、保温防蝇,做到规范、优质、文明服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套餐,提高售卖满意度。

第二十四条    就餐高峰时,学生食堂应安排专人在就餐厅接受学生咨询,引导排队取餐,处理突发事件,有效维护就餐秩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食堂应坚持绿色、环保经营理念,提倡师生文明用餐,严禁使用一次性餐盒、塑料袋售卖食品,积极倡导节约粮食,践行“光盘行动”。

第二十六条    做好寒暑假和节假日学生食堂、教工餐厅餐饮供应,寒暑假一个校区至少确保一个学生食堂正常营业,并保证餐品质量。

第二十七条   食堂饭菜价格应保持基本稳定,严禁随意涨价和变相涨价。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价格,应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按学费收入的2%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特殊时期,经学校批准,由学工处牵头,向学生发放生活补贴,以冲销价格上涨给学生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六章    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是食堂监管的首要任务和头等大事,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责任上切实明确,措施上确保到位。

第三十条    切实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的领导,建立食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学校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食堂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承担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食堂外包经营企业承担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食堂经营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规范经营、监管到位,确保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售卖等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并落实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100%持健康证上岗,健康证合法、有效。

第三十四条   食堂应坚持做好晨检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凡患有不宜从事食品加工和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在患病期间,不得上岗。

第三十五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餐饮卫生有关规定,强化炊餐具消毒,严格落实食堂炊餐具消毒规范,清洗炊餐具时,禁止使用非食品级化学洗洁剂,并冲刷干净,不得残留。

第三十六条    切实做好食堂环境卫生保洁,餐厅和后堂应保持通风良好、窗明几净、整洁卫生,无污渍、油渍、水渍,做好防蝇、防鼠、防蟑螂等。

第三十七条    积极规范餐品留样,落实专人管理、专柜储存,做到留样全、分量足、时间够、标识明、定时清,确保无污染、可回溯。

第三十八条    严禁外卖食品进入校园,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学校职工和学生不得充当中介,参与外卖经营,也不得为外卖经营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    食堂禁止售卖腐烂、变质、过期、隔夜食品,不得采购、加工、销售易引发食物中毒的有毒有害食材,以及卤菜、凉拌食品等。

第四十条    着力规范食材分拣、淘洗,避免在售卖食品中夹杂异物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食品原材料采购、验收、储存、发放制度,严格执行索票索证规范要求,认真查验许可证、合格证等,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凭证。

第四十二条    食堂不得采购“三无”产品和来历不明食品,严禁采购、储存、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含铝泡打粉、吊白块、苏丹红、亚硝酸盐等违禁添加剂。

第四十三条    严格食品原料出入库和日常性查验制度,主副食品分类储藏、标识明晰。食品原材料应避光、防潮、防鼠、隔墙、离地存放,及时清除霉变、过期原材料。

第四十四条    冰箱(冷库)温度应符合食品卫生存储要求,定期除霜、清洗,并做好记录。冰箱(冷库)内食品生熟分开、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四十五条    在做好食品安全的同时,积极做好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水安全、用气安全、就餐安全等。

第四十六条    努力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舆情处置,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负面影响。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七条    对食堂监管实行“日查看、周评议、月考核”制度。查看、评议、考核时,做到人员到位、记录到位、提出问题到位、落实整改到位。

第四十八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反馈、督促整改;查出的严重问题,应严格执行合同(协议)条款,该解除合同的,必须解除合同。

第四十九条    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在学生食堂、教工餐厅设立意见箱和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咨询和投诉。意见箱由专人管理,定时开启,及时处理学生咨询和投诉。

第五十条    建立校领导、学院、部门负责人周检查制度,检查学生食堂(教工餐厅)经营、服务、卫生和食品安全等情况,并在学生食堂(教工餐厅)就餐。建立附中学生食堂教师陪餐制度。

第五十一条    成立学生食堂伙食委员会,由校团委、学生会牵头,学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饭菜质量、价格和服务进行评议,督促食堂提升餐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    定期开展食堂满意度测评,一学期不少于一次。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由学工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附中食堂满意度测评,由附中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教工餐厅满意度测评,由工会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第五十三条    满意度测评满意率(包括基本满意)连续超过80%的,可延长经营期;满意度测评满意率(包括基本满意)达不到80%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罚,第三次即时退出经营。

第五十四条    对出现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引发负面舆情,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堂外包经营服务企业,应立即解除合同,退出经营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修订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修订办法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