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及收费
【校行字[2020]81号】淮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淮北师范大学文件
校行字〔2020〕81号
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淮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经2020年12月3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北师范大学
2020年12月31日
淮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淮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相关名词释义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指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二)采购: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三)货物类项目: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图书、软件、材料等,工程所需的货物(设备、材料)除外;
(四)工程类项目:是指(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配套工程、装修、拆除、修缮、绿化景观等;(2)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研、评估评价、清单控制价编制、招标代理等)、勘察(沉降监测)、设计、审图、监理服务等;
(五)服务类项目: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第四条 国家、安徽省有政策性要求的采购项目按国家、安徽省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各类“采购限额标准”,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期发布。本细则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管采分离”的管理制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各类采购工作;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采购资金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采购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和归口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采购立项、合同履行及项目验收管理;审计处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前款所称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基建处、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教务处、图书馆、保卫处、继续教育学院、党政办公室等。
第八条 主要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项目范围如下: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教学科研用软件、实验室专业改造、资产处置等项目管理;
(二)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物业服务、食堂餐饮服务、商业网点招租、校园交通服务、师生生活服务、园林景观绿化、维修改造工程、学生公寓用品等项目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工程类项目(不含日常维修改造工程)管理;
(四)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数字资源、纸质图书和期刊等项目管理;
(六)教务处负责学生教材、教学服务等项目管理;
(七)保卫处负责校园安保、交通安全和消防服务等项目管理;
(八)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继教定点住宿、餐饮、培训场所等项目管理;
(九)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密设备、公务用车、会议定点服务等项目管理。
其中“工程类项目”与“维修类项目”按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和维修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予以界定。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采购项目按业务管理职责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能确定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业务主管部门。
同类别的采购项目在整合后,如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单位职责或报请学校同意后指定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九条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采购计划已获批准;
(二)采购项目经费已落实;
(三)按规定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或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履行项目审批、审核、备案手续的,相关手续已完备。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根据项目情况和需要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学校签约的采购代理机构由招投标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进行遴选。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统一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学校签约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代理机构业务特长、项目属性与特点,兼顾采购进度均衡分配代理项目。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协商)小组中业主代表可采用以下方式产生;
(一)使用单位唯一的采购项目,可由使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直接委派,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室监督;
(二)采购项目对应多个使用单位的,各使用单位分别推荐一名代表,业务主管部门从推荐的业主代表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派,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室监督。
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报经分管采购校领导同意后,可视情派一名监督员。
第十三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价(含网上竞拍)、比选、网络平台采购、定点采购,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定;
(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商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三)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征求招投标管理中心意见,选择询价、价格比选、网络平台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式。
第十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项目,如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符合变更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与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使用单位会商,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部门会商之前还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变更采购方式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属政府采购的,还应按安徽省有关规定申请和办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相关报批手续,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类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使用单位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经招投标管理中心与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商后,可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书面申请后补。
第十六条为加快采购进度,项目在采购第一次流标后,使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采购需求并提交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管理中心及时安排第二次采购。重新招标再次流标的,由使用单位认真论证,或继续招标,或取消该项目招标。
第十七条 学校从严控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履行相关手续:
(一)预算金额达到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校外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及报批手续;
(二)预算金额在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及报批手续;
(三)预算金额在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单位自行采购相关限额标准以上的,由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校园网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单一来源采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如公示期间有质疑,且质疑事项经核实存在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十八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常规、通用采购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若干协议定点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服务条件和服务范围,使用单位可在合同期限和协议定点范围内,选择供应商及定点产品或服务。定点供应商的遴选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需求,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须制定相应的定点供应商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只能由原厂工程师维修或只能更换原厂配件的专用设备维修服务采购,由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协商小组,与相关供应商商定最终维修价。
第二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由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磋商小组,与一家或多家具有涉密系统集成乙级以上资质的潜在供应商进行磋商,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所有参与磋商人员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成交供应商须与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要求从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用办公设备必须从网上商城采购。如从网上商城无法采购到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需出具单位书面情况说明,并组织本单位3名在职人员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方可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采购项目,在完成采购预算调整并落实经费、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项目追加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涉及电力、供水、天然气、教育网等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可直接与唯一供应商商谈确定项目标的,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文件(通知)要求,只能从其指定的(单一)渠道购置,或者向政府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支付的采购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直接采购,采购经办人不少于3人。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应会同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加强采购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网上采购平台,有关仪器设备、物资材料、相关服务等项目采购可通过网上竞价系统或其他网络采购方式实施。
第四章 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二十六条 采购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使用单位按照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申报时间要求,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遵循科学性、合理性、竞争性、厉行节约等原则,编制单位年度采购预算,根据项目业务归口报送相应业务主管部门,一个采购项目预算只能选报一个业务主管部门;
(二)业务主管部门汇总使用单位的年度采购预算,并报送相应采购计划归口部门,货物类项目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服务类项目报送招投标管理中心;
(三)采购计划归口部门会商财务处、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采购预算申请进行立项论证,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和年度财务预算安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并提请校长办公会立项或党委常委会立项;
(四)财务处汇总各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的采购预算,省财政预算控制数下达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并根据终审结果,会商各业务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结合学校财力综合平衡后,形成学校年度采购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政府采购预算。
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细化品目、数量、经费预算及需求参数,达到可采条件,服务类项目还需细化分年度支付进度。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采购预算的(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一律不得随意调整),必须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使用单位向财务处提出采购预算调整申请,其中增加采购预算的应落实采购经费,属“三重一大”审议范围的需按学校相关决策程序进行立项,拟采购大型仪器设备或进口设备的,须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论证;
(二)财务处会同招投标管理中心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调整采购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还需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程序:
(一)招投标管理中心和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年中追加的采购项目须履行相关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二)采购任务书下达后,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根据招投标管理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确定项目负责人,7个工作日内会同使用单位填报《采购需求表》(附件1)和《项目负责人推荐表》(附件2),并提交招投标管理中心。申请采购进口设备需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3—4),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附《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意见》(附件5);
(三)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限,办理采购意向公开事宜。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四)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需求参数、采购方式和评审办法,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牵头组织相关项目的技术需求和评审办法论证,确定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五)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确认,并签订《采购文件确认表》(附件6);
(六)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遴选业主代表,提交《业主代表推荐表》(附件7),配合招投标管理中心,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并及时上传相关材料。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公开公告、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需按规定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第二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根据纳入年度预算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确定项目负责人,提交《采购需求表》(附件1)《项目负责人推荐表》(附件2)及相应立项文件,申请采购进口设备需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3—4),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附《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意见》(附件5);
(二)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三)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确认,并签订《采购文件确认表》(附件6);
(四)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遴选业主代表,提交《业主代表推荐表》(附件7),配合招投标管理中心,完成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并及时上传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预算外项目采购程序:
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零预算服务类项目或其他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须履行相关立项审批程序并落实采购经费。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经费使用范围,组织申报政府采购或组织学校集中采购,相应采购程序根据采购组织形式分别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预算外项目采购申购审批流程为:
(一)科研、教研、人才、学科等各类项目经费采购申购流程:项目组提出采购需求,经项目依托单位相关负责人、分管采购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其中拟采购大型仪器设备或进口设备的,须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相关论证;
(二)其他经费采购申购流程:使用单位提出采购需求,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论证、立项后,通过学校办公系统,提交分管采购校领导审批,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审批意见实施采购。
第三十一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程序:
(一)网络平台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在网上商城或学校认可的第三方网络采购平台实施采购;
(二)线下采购:
1.单项或批量采购学校规定范围以内、相关限额标准以下的,可直接采购;
2.采购学校规定范围以内、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原则上应采取采购经办人员不少于2人且供应商不低于3家的市场比选采购。对只能选择唯一供应商的采购项目,须阐明理由,并经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采购经办人员不少于2人。
市场比选采购成交供应商确定原则: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按“有效低价”原则选择供应商;其他的采购项目,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选择供应商。
“有效低价”是指符合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综合性价比高”是指符合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综合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使用单位须在采购活动记录中详细描述选择成交供应商的理由。
使用单位须整理采购活动相关记录,采购经办人员和经费负责人签字后由使用单位归档。
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货物类设备,需要填报《货物类资产申报表》(附件8)。
单位自行采购需要签订合同的,执行本办法第七章有关条款。
严禁将应该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自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购协议定点范围内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使用单位在学校协议定点供应商处选购,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须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投标人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在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内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质疑与投诉,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对投标人的质疑与投诉进行解释和答疑,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答复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单位自行采购,使用单位负责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接收及答复。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使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起投诉,招投标管理中心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合同履约
第三十五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中标人(成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或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可以依据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其他中标(成交)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成交人),或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的格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普通货物和服务合同参考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模板,特殊货物和服务以及工程合同参照国家相关合同模板。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价款、付款方式、保证金及其退还,货物类还包括货物品种、型号、数量、供货期、质保期,服务类还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等)必须和采购文件、中标人(成交人)投标(响应)文件(含该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专家组和学校有关要求的书面承诺)的相关条款完全一致。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合同签订程序:
(一)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公告发出后规定时间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商中标人(成交人)、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采购合同内容,并以见证的方式加盖招投标管理中心印章;
(二)中标人(成交人)办理己方盖章和签字手续,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成交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成交人)通过对公转账或现金缴纳的方式将履约保证金足额转入学校对公账户,如拒绝交纳,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
(三)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查中标人(成交人)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办理校方合同签订、用印、采购代理机构见证、合同分发等事宜。
1.使用单位唯一的采购合同,由使用单位代表学校与中标人(成交人)签订;
2.标的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的采购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中标人(成交人)签订;
3.不能明确使用单位的采购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中标人(成交人)签订;
4.超过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的采购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中标人(成交人)签订采购合同。
重大合同或重要合同的签订,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事先应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补充合同和追加采购合同须送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定点采购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年终一次性移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采购合同文本原则上不少于5份,使用单位领取3份(其中提交财务部门1份、业务主管部门1份、使用单位留存1份),招投标管理中心存档1份,采购代理机构留存1份。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留存。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八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如需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上商城采购,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签订合同;
(二)线下采购的,由使用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署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成交)合同内容。在合同执行期间确需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变更和解除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安排专人负责对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并向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补充合同送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合同供货期限截止后,如因中标人(成交人)不能完成履约的,使用单位督促中标人(成交人)尽快完成履约。必要时,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对严重违约中标人(成交人)发起约谈,约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明细、违约内容、处罚结果、中标人(成交人)承诺等,并详细填写约谈记录。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成交人)未完全按合同履约或拒不履行合同的,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包括扣取部分乃至全部履约保证金,保留追究中标(成交)人其他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按采购文件约定,中标人(成交人)履约完成后,中标人(成交人)填报《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附件9),经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由财务处核退履约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保证金部分或全部不予退还:
(一)中标人(成交人)完全未履行合同的,全部不予退还;
(二)中标人(成交人)已提交、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订立合同,全部不予退还;
(三)中标人(成交人)未完全响应投标(响应)文件的,部分不予退还。退还部分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与中标(成交)人协商确定;
(四)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验收支付与资料存档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建验收工作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人员根据项目类型进行组建。
参与项目评审的业主代表不得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业务主管部门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的意见,应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相关大型或者复杂项目须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工作组成员应签署《项目验收报告》(附件10)。验收未通过的,中标人(成交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验收工作组复验。验收报告需提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或项目经费负责单位凭采购审批计划、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材料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履行相关程序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四十七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中涉及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须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和登记入账手续,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采购项目,审计处按照相关的法规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招投标管理中心、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全力配合,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逐步实行纸质和电子双媒介存档。各类集中采购档案应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年度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采购工作相关资料包括:
(一)项目采购计划的立项批文或审批文件等;
(二)采购工作的重大决议及会议纪要;
(三)采购项目经费预算表;
(四)采购申请报告、采购需求表;
(五)采购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流转表格;
(六)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各类采购论证意见和公示证明;
(七)采购需求论证和采购意向公示证明;
(八)采购代理委托合同;
(九)采购文件确认表和确认文件;
(十)采购委托确认书;
(十一)业主代表推荐表和介绍信复印件;
(十二)校园网公示的各类采购公告;
(十三)代理机构移交的采购档案、学校组织的各项采购记录和相关文件;
(十四)项目质疑答复、投诉处理资料;
(十五)采购合同、补充合同、追加合同;
(十六)履约保证金交纳证明、退还申请和审批表;
(十七)项目验收报告;
(十八)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定点采购和应急采购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采购需求、会商和遴选记录、采购审批意见、采购合同等相关采购资料,按年度移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或电子资料移交招投标管理中心,作为参考资料保存两年,期满后销毁。
网络平台采购项目一般以系统内电子材料归档为主,涉及签订合同和验收的,须将相关合同、验收材料归档。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档案原件随报销材料存财务部门,项目单位自行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如合同书(或任务书)中已指定拟购设备品牌型号或对采购有其他约定的,报经科研管理部门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由使用单位按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直接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不受本细则限额标准和范围的约束。
第五十二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凡需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的采购项目,按照淮北市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
货物类需求
需求概况 采购人:(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
|
项目预算 | 万元 |
项目概况 | 根据需要填写 |
项目联系人 | 填写采购单位的具体项目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
采购方式 | 根据规定填写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政策措施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 是( )否(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仅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是( )否( ) |
项目是否分包 及分包预算 | 是 ( ) 共分为 个包,第1包:分包名称, 万元,第2包:分包名称, 万元,第3包:分包名称, 万元………… |
否 ( ) |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3、……; 注: 1、填写供应商资质、业绩等要求,如无特殊要求可不填写; 2、如项目分包,且各包供应商资格要求、付款方式、供货安装地点、期限不同,请在“需求一览表”中分别填写各包别要求。 |
付款方式 |
|
供货及安装地点 (服务地点) |
|
供货及安装期限 (服务期限、工期) |
|
免费质保期 |
|
拟采用的评标办法 | (1)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分值设置:技术分 分,价格分 分) 注: (1)询价、竞争性谈判及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货物类价格分值40-60分,低于40分(最低30)须来函说明 |
是否购买进口产品并已履行审批手续 | 是( ) 请附财政厅批文复印件或扫描件,且在货物需求表中标明,如:某产品(原装进口)。 否( ) |
采购标的 | 详见“需求一览表”格式及填写要求。 注: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请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格式要求填写。 |
集中踏勘现场要求 | 如有请填写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
采购需求论证要求 | 无须论证( ) 相关专业人员论证( ) 专家组论证( ) |
无需论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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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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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求一览表
第 包:包名
序号 | 名 称 | 主要技术参数 | 数量 |
1 | ▲某产品 | 一、技术要求 ★1、某项指标:…… ★2、某项指标:…… 3、某项指标:…… 二、其他要求(如有) ((填写产品资质、生产厂家资信、授权、售后服务等要求) 1、 2、 | XX个/台/套 |
2 | 某产品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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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某产品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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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包投标人资质和要求 | 投标人的资质和要求(不能以注册资金和特定区域及行业业绩作为限制条件) 1、…… 2、…… 3、…… 交货地点:…… 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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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1、本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技术参数要分条罗列,并标注“★”来区分关键性和非关键性参数,“★”号参数原则上要求供应商必须完全响应或优于响应。填写产品技术参数时,建议根据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填写,非关键技术指标或与产品性能无关的指标建议少提或者不提,不建议完全复制某特定型号产品的技术参数。
2、 请采购人选择价值高或数量大的核心产品,并在技术需求中标注▲号产品,▲号产品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
3、定量参数尽量用“≥”或“≤”表示。
4、对每包“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价值高的核心设备或批量大且品牌竞争充分的设备可要求投标时提供产品授权。
5、产品证明文件。对省内、国内、行业强制要求取得的认证须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其他证书不得作为强制要求。
6、进口产品。如需采购进口产品须先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7、质保及服务要求。原则上执行国家标准质保规定,需要购买超过标准质保的服务,须在招标文件中作为购买服务单独列明,要求供应商单独明确报价,并在供货时提供质保服务承诺函。
三、技术要求(如有)
本“技术要求”主要是用于说明除“需求一览表”外的项目背景、方案、功能、施工、培训、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要求,避免与“需求一览表”中重复、矛盾。
四、其他要求(如有)
五、样品(如有)
六、采购需求填写要求:
字体及格式:货物需求表中所有字体均使用宋体小四,行距1.0;所有技术参数要求按照“1、某项指标:…………;”的形式填写。
七、综合评分表(综合评分项目适用)
综合评分详评指标表: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技术分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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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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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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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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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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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
资信分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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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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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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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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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
价格分 ( 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100 |
服务类需求
需求概况 采购人:(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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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 | 万元 |
项目概况 | 根据需要填写 |
项目联系人 | 填写采购单位的具体项目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
采购方式 | 根据规定填写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政策措施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 是( )否(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仅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是( )否( ) |
项目是否分包 及分包预算 | 是( ) 分为 个包,第1包:分包名称, 万元,第2包:分包名称, 万元,第3包:分包名称, 万元………… |
否( )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3、……; 注: 1、填写投标人资质、业绩等要求,如无特殊要求可不填写; 2、如项目分包,且各包投标人资格要求、付款方式、供货安装地点、期限不同,请分别填写各包别要求。 |
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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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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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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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用的评标办法 | (1)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分值设置:技术分 分,价格分 分) 注: (1)询价、竞争性谈判及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服务类价格分值20-30分,低于20分(最低10分)须来函说明; |
采购标的 | 详见附件采购需求格式及填写要求。 注: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请采购单位提供需求时按照采购需求格式要求提供。 |
集中踏勘现场要求 | 如有请填写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
采购需求论证要求 | 无须论证( ) 相关专业人员论证( ) 专家组论证( ) |
无需论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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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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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概况
三、服务需求
四、报价要求
五、其他要求
六、采购需求填写要求:
(一)字体及格式:项目概况、服务需求、报价要求及其他要求中所有字体均使用宋体小四,行距1.5,首行空两格。
(二)服务需求中应对: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标准、人员配备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要求。
七、综合评分表(综合评分项目适用)
综合评分详评指标表:
类别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技术分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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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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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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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
资信分 (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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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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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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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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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Y | |
价格分 ( 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100 |
附件2.
淮北师范大学采购项目负责人推荐表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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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
推荐人姓名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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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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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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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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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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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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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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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经费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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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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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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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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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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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 |
年 月 日 |
附件4.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一、基本情况 |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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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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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购产品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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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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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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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理由(请用“√”表示) | |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 |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 |
□3.其他。 | |
原因阐述:
| |
三、专家论证意见 | |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此表用A4纸打印,一式3份
附件5.
淮北师范大学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表
项目名称 |
| ||||
采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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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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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 预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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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 采取单一来源的理由是我单位项目符合如下情形的第 条: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理由及相关说明: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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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
| ||||
论证专家组意见 |
组长签字: 日 期: | ||||
专家组成员信息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专家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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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采购文件确认记录
项目名称 |
|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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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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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须知: (一)采购人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 (二)采购人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中的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 (三)采购人承诺如发生因采购人(项目单位)提供的技术参数等因素造成的质疑或投诉,采购人(项目单位)负全部责任; (四)采购人应当配合招投标管理中心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异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五)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六)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学校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七)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八)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我单位已详细审阅采购须知,认真核对本项目采购文件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现予确认。 我单位承诺本项目采购文件不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我单位承诺在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相关采购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按照项目单位采购需求实施采购,对采购确认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 项目经办人签字: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 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须与对应采购文件一同骑缝加盖项目单位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使用单位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7.
采购项目业主代表推荐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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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资格条件 | |||
姓 名 |
| 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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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
技术职称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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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熟悉项目采购有关法规 | 是 否 | 是否具有同类项目评审经历 | 是 否 |
推荐说明: | |||
以上内容及所附材料属实,拟委派上述同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工作。 年 月 日 | |||
附件8.
淮北师范大学货物类资产采购申报表
所在单位(公章):
申购人 |
| 经费名称 |
| |||||
经费代码 |
| 联系电话 |
| |||||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包括管理人员、具体安装场地、安装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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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对资产申购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按项目资金使用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按资产配置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招投标管理中心意见(按采购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明确采购形式)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附:资产申购清单 | ||||||||
序号 | 品名 | 主要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单价 | 合计金额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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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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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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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备查,一份交招投标管理中心。
附件9.
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淮北师范大学: |
| ||||||||||||
我公司于 |
| 年 |
| 月 |
| 日与贵校签订采购项目合同, |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编号: |
| ,合同金额: |
| 元, |
| ||||||||
共缴纳履约保证金: |
| 元。依据合同约定,现申请退还履约保 |
| ||||||||||
证金: |
| 元,并附采购合同及履约保证金收据,请予办理。 |
请退还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
| |||||||
公司名称: |
| (盖章) |
| ||||||
|
|
| |||||||
|
| 年 |
| 月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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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退还审批意见 | |
使用单位 | 退还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退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 退还意见(单位公章):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书须双面打印,复印件留存招投标管理中心。 |
附件10.
淮北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项目合同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
采购任务书编号 |
| 项目编号 |
| |||
中标(成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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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为: | ||||||
项目金额 |
| 付款次数 |
| |||
合同签订时间 |
| 合同履约时间 |
| |||
供应商 履约情况 | 1.履约质量: 好 一般 较差 2、 2.履约时间: 提前 按时 延期 3、 3.服务态度: 好 一般 较差 4.其他: | |||||
验收结果 | 验收是否合格 |
| ||||
验收负责人签字 |
| |||||
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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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使用单位、招投标管理中心和供应商各一份
联系人: 电话:
淮北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制发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