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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淮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校行字〔2017 〕26 号
为加强我校非政府采购项目管理,规范非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非政府采购指按照财购[2014]1054 号通知规定,依法纳入分散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及其他非政府采购项目。
二、分散采购是指纳入省级政府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
三、其他非政府采购项目指政府采购和分散采购范围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租赁(包括出租和承租)等各类项目。
四、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前需先由使用人或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关手续。
五、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项目,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采购申请,报国资处审核备案后,由使用单位(或个人)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采购申请,报国资处审核备案后,由使用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规范组织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国资处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市场比对、委托代理、委托地方交易中心等方式实施采购。
六、属于政府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科研经费可按照上述限额标准购置,也可经安徽省财政厅指定的徽采商城或皖采商城采购;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经徽采商城或皖采商城采购。
附件:1.政府批量集中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