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及收费
淮北师范大学滨湖校区水电气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一)为加强滨湖校区水电气管理工作,满足校区教学、科研、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需要,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滨湖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滨湖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滨湖校区水电气供应、维修、费用收取以及校园节能,履行相关职责。主任负领导责任,分管副主任负分管责任,校园管理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三)水电管理必须贯彻落实以教学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的理念,寓管理于服务,坚持服务至上。
(四)加强与学校各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不得推诿扯皮,注重工作效率和实际效果。
二、水电气供应
(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水电气管理法律、法规,积极协调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关系。
(六)严格执行水电气供用设备的运行规程,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确保正常供给。
(七)及时收集水电气网管、线路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并认真做好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年检及维修保养制度,落实设备设施年检及维修保养工作。
(九)加强节水、节电、节气宣传,增强节能意识,强化节能措施,推广节能经验,杜绝浪费。
三、水电气使用
(十)教育使用单位和广大师生自觉维护学校水电气设施安全,确保水、电、气的正常供应。
(十一)任何单位用水、用电、用气必须装表计量。使用方有责任维护本部门的水、电、气管线及计量表设备的安全,保持表计运转准确,严禁擅自拆卸变更,任何有意毁坏计量表的行为,应追究相应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水、接电、接气,不得在校园公共管线、消防栓、路灯线或其他公共网线就地取材接拉管线,不得私自转供水、电、气资源。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理办同意不得随意拉合公共线(管)路开关和阀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十四)基建项目动工前,工程队施工用水用电须经滨湖校区建设办同意,并到校财务处交纳5000元水电安全使用保证金后,由管理办办理用水用电许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核定负荷操作,不得随意增加设备负荷,以免造成管线网络负荷波动,冲击管网稳定运行。竣工后须由管理办水电管理人员现场抄报水、电用量,结清费用后,返还保证金。
(十五)其它临时使用水、电、气需提交申请,说明使用场所及有关参数(用电功率、自来水管径等),由管理办公室批准,到校财务处交纳5000元水电安全使用保证金后方可接通使用。使用结束后会同管理办水电管理人员现场抄报水、电用量,用户结清费用后,财务处返还保证金。
(十六)为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受到损坏,施工单位在破土动工前应通知建设办和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到现场查看,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七)基建施工需要停电、停水,由滨湖校区建设办通知管理办办理。其他部门需停水、停电,报管理办公室办理。
四、水电气供用新增、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十八)滨湖校区内的一切水电气设施由滨湖校区建设与管理指挥部管理办公室管理,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挪动、挪用、变更、嫁接。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不得随意新增用电用水用气设施,新增用电用水用气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二十)严格控制和管理各使用单位的用电负荷。因教学、科研需要增加3KW以上(含3KW)电器设备(如空调、暖风机、电热水器等大功率设备)的单位,由部门领导签批,经水电管理人员现场勘测所在管线负荷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安装。
五、水电气价格与费用收取
(二十一)水电价格标准按照淮北市相关部门收取学校水电价格加校内平均损耗。由专人负责抄表,每月22日前发出缴费通知,并督促用户按时缴费。
六、违规使用水电气的处理规定
(二十二)因违规操作或使用而导致水电气设备损坏者,除根据情况给予停水、停电、停气、限期整改等处理外,将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标准追缴赔偿费用:
1、损坏电缆者:
(1)情节严重,造成短路事故、配电房开关跳闸、导线电缆难于修复者,除承担电缆购置敷设的全部费用外,必须对由于损坏而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2)导线电缆可以修复,且不影响供电的,除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外,必须对损坏所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2、损坏上、下水管者,除承担一切维护费用外,必须对损坏所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进行赔偿。
3、损坏路灯等其他公用水电设施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另按修复费用的2倍进行赔偿。
(二十三)严禁私自拉接学校水电气,造成损失的,按下列办法处罚:
l、私自拉接导线引用电源者:
(1)按刀闸、开关额定电流大小予以处罚。具体标准为每天每安培单相10元,三相30元;
(2)无开关或其铭牌不清晰,难以判断容量大小的,按导线截面积计算予以处罚,具体标准为每天每平方毫米单相50元,三相1 50元。
2、私自拉接管线引用水源者,按管道直径计算予以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1)管径为15㎜,罚款金额为每天罚款50元。
(2)管径为25㎜,罚款金额为每天罚款200元。
(3)管径为50㎜,罚款金额为每天罚款800元。
(4)管径为75㎜,罚款金额为每天罚款1000元。
(5)管径为100㎜,罚款金额为每天罚款2000元。
(二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供电线路的稳定和安全,不得随意增加负荷设备。一经发现,提出警告并没收电器。
(二十五)随意拉合公共线(管)路开关和阀门的,应对其进行严肃批评,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六)私自移拆表计、破坏铅封、越过表计使用或其他偷窃水电气行为,一经查实参照有关行业规范按客观用量予以赔偿。
(二十七)人为造成倒杆断线、损坏管道等引发的供水、供电、供气事故,肇事者负责赔偿全部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二十八)无故拖欠有关费用者每天按所欠费用1%加收滞纳金;在有关部门履行催告手续后仍无故不交或欠交有关费用超过一周者,可对其停水停电停气,待交清水电气费用及滞纳金后恢复供水、供电、供气。
(二十九)对窃电、窃水行为进行举报的人员,一经核实,管理办公室将报请学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七、附则
(三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滨湖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