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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滨湖校区通勤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08 点击数: 字体:【小】 【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滨湖校区通勤车辆管理,保证学校工作需要,保障行车安全,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行成本,根据滨湖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二条 滨湖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通勤车辆管理,履行相关职责。管理办公室主任负领导责任,分管副主任负分管责任,综合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滨湖校区通勤车辆主要用于接送滨湖校区教职员工上下班,校外人员不得乘用。不经学校批准,通勤车辆不得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确需外借,需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
第四条 发车时间、地点、路线、泊车地点,由管理办公室商信息学院后确定,并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五条 寒暑假、法定假日、周末一般停开,确需开行,由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 驾驶员应树立“安全第一、服务优质、文明行车”的理念,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配。上班时间内,驾驶员应随时在办公室或指定点等候出车;须24小时携带手机并保证通讯状态畅通,无故不接电话视为旷工;有事不能到岗或确需离开岗位时,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驾驶员应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出现故障应及时修理,严禁带病出车。
第九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保证证件齐全、有效。
第十条 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开车时不准接听电话、与他人聊天。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之外,驾驶员应随叫随到,以保证学校工作用车。预先安排的,应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等候,临时通知的应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下班后和节假日应把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三条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电话向管理办综合科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管理办综合科负责填写《行车记录表》,记录驾驶员出车情况。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以及油料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车辆维保标准,节约维保经费。对车辆实施定期定点维护和保养。日常保养由驾驶员完成,一、二级维护须到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六条 车辆在维修与保养前,应由驾驶员书面提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厂维保。维保时,驾驶员应在维修现场进行监督,对需更换的零部件要认真鉴别。
第十七条 车辆在保修期内,必须在4S店保养;过保后,由管理办公室选择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的规模和档次的正规修理厂作为定点修理厂。
第十八条 外出途中,发现车辆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
第十九条 如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修理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驾驶员按照一定比例负担。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应及时做好记录,并认真填写《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油料管理。严格执行加油卡加油制度,加油卡由管理办公室综合科专人统一管理。加油时,由综合科派专人同驾驶员用加油卡加油,并做好加油记录。市内使用现金加油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驾驶员补助及用车结算
第二十二条 出车加班补助:一个加班:20元人民币。
(一)正常工作日内早晨6点以前,晚上19点以后出车计一个加班,夜里超过零点加计一个加班,但是一天最多计两个加班。
(二)周末、节假日出车,半天为一个加班,一天最多计两个加班,早晚不再计加班。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每月发放手机补助费50元整。
第二十四条 奖励政策
(一)安全奖:无任何安全事故及违章情况,年终一次性奖励600元。
(二)按规定出车,安全无事故的按每公里0.07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用车结算:学校各单位用车按每天1000元(半天500元)结算,过路费、过桥费、油费、停车费等由租用单位另行支付。
第六章 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不予报销,违章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责任事故,罚款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负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后,赔偿剩余直接经济损失的50%,并扣发600元。
(二)负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后,赔偿剩余直接经济损失的30%,并扣发300元。
(三)负一半责任的,按保险公司赔偿后,赔偿剩余直接经济损失的25%,并扣发200元。
(四)负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后,赔偿剩余直接经济损失的20%,并扣100元。
(五)负一定责任的,保险公司赔偿后,赔偿剩余直接经济损失的10%,并扣发50元。
第二十八条 相关说明
(一)汽车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并向管理办领导汇报。
(二)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写出书面报告,由管理办召开有关人员会议,了解现场情况,分析事故性质及其当事人员的责任,并将事故经过,损失情况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发现隐瞒不报的,要追加驾驶员责任,加重处理。
(三)驾驶员私自在外给他人开车,若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运行费用
第二十九条 管理办负责做好通勤车运行年度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保险费、年审费按有关规定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缴纳。每月用车公里结算及相关费用由管理办公室据实统计,综合科科长审核签字,报管理办主任签批后,方可进行结算。每月月初结算上月票据。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私自出车者,视情况给予警告并罚款。私自出车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承担,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三十二条 擅自把车辆交给非本车辆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并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车辆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夜间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造成车辆损失和失窃,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和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驾驶员岗位资格:
(一)私自出车,超过两次者;
(二)擅自把车辆交给外人驾驶,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20000元以上负全责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滨湖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