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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校区青年教师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30 点击数: 字体:【小】 【大】
第一章
第一条 滨湖校区青年教师公寓是滨湖校区青年教师周转性居住房。
第二条 对青年教师公寓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契约管理、有序流转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滨湖校区管理办公室为青年教师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分配、管理、物业服务等。
         第二章 公寓分配条件
第四条 分配对象原则上为在滨湖校区工作,且在相山校区学校没有分配住房的正式职工;不在滨湖校区工作,但在滨湖校区代课,且在相山校区学校没有分配住房的正式职工也可申请居住。
第五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能分配一套住房。
第六条 住房周转时间为三年。
第七条 具体分配打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公寓分配程序
第八条 申请者在滨湖校区管理办公室网页下载《滨湖校区青年教师公寓居住申请表》,如实填写后,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人事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住房信息并签署分配意见,最后提交滨湖校区管理办公室安排住房。
第九条 滨湖校区管理办公室与居住人签订居住协议,居住人向校财务部门交纳住房保证金2000元(退房时凭住房保证金原始凭证退还,不计利息)。协议期满仍然符合居住条件的续签居住协议。
第十条 居住人在居住前应对房屋设施、水电气指数等进行确认,在《入住登记表》上签字认可,凭住房保证金凭证领取房间钥匙。
第四章 公寓管理
第十一条 由物业公司对青年教师公寓公共部位进行保洁服务。
第十二条 租金、水电气、通信、网络费用收取:
1、租金400/套·月,财务部门从工资扣除;
2、水电费由滨湖校区管理办公室水电管理科抄表,财务部门从工资扣除;
3、燃气费、通信费、网络费由淮北市相关运营商直接收取。
第十三条 维修管理:房屋防水、门窗、各种检查井、外墙面等损毁由学校维修;除主上下水管以外卫生间、厨房设施以及照明、开关插座等易损易耗物品损毁由居住人负责自行维修。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公寓居住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擅自对公寓进行装修、改造;
2、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私自转租、转借。一经发现,学校无条件收回,并进行相应处罚;
3、居住人应爱护公寓内的设施,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或人为破坏造成损毁的,应照价赔偿;
4、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交纳各种费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青年教师公寓居住人应办理退房手续。
1、公寓居住期满且未经批准延长的;
2、因调离、辞职、离职、开除、解聘等原因离开学校的;
3、自费出国(境)留学等办理离校手续的;
4、居住期间学校已分配住房的;
5、居住期间不再滨湖校区代课的;
6、学校认定的其他应退房情况的。
第十六条 对应退而未按时退房者,滨湖校区管理办公室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 退房程序:居住人在退房时应结清相关费用,经管理部门查验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滨湖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