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及收费
淮北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行字〔2012〕26号
各单位:
《淮北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淮北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淮北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支出风险,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皖教秘财【2012】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淮北市分行。
第五条 公务卡申领程序。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后统一将申请人资料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 原则上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具体额度由教职工个人申请,发卡行根据银行规定核定。
第七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也可通过财务处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八条 公务卡的注销。公务卡持卡人退休、调出学校等,财务处将通知银行取消该卡公务卡业务,届时该卡将不再享受公务卡免年费等优惠政策,持卡人可自主决定继续持卡或注销该卡。如持卡人退休后被单位返聘,确需继续使用公务卡的,需在退休前到财务处办理继续持卡登记。
第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密码,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办新卡,收到新卡后到财务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卡是以教职工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消费行为,个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零星维修费及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能够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范围见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现阶段,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除使用公务卡结算外,也可使用转账方式结算。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补贴、劳务报酬等工资性支出仍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结算程序:
1、对于各类公务支出,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刷卡消费,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合法报销发票等,完成正常审批程序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2、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且手续齐全的支出,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POS小票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并录入报销信息,经系统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并将报销金额转入持卡人的公务卡中归还公务卡透支款。报销费用与提供的发票、银行卡消费凭证(POS小票)不相符的不能报销。
第十六条 为保证公务卡按期还款,避免因还款不及时导致个人信用损失和产生利息、滞纳金等额外费用,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持手续齐全的单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手续不全、单位(项目)经费不足、票据不合法等原因无法及时报账的,公务卡消费额由持卡人自行还款,以后正常报销后再转入个人卡中。学校不承担因还款不及时等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特快专递将发票寄回所在单位,由其他人员代为办理,或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行垫支还款,待持卡人返回学校后补办报销手续,再将报销款转入个人卡中。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十九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后,个人出差等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转账汇款可正常办理借款),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也不允许从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学校不承担因透支提取现金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选择学校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学校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五)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杜绝个人消费公款报销行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二)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报销。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督审核。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并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联系发卡行按其相关规定进行交易查询;对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发生疑义请到财务处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