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及收费
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
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的通知
校财字〔2013〕13号
各单位:
《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经2013年5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
2013年5月21日
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科学使用经费,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根据《淮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制》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1、刚性预算,不得超支;
2、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3、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4、相关签批人按照《淮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5、大额经费支出集体决定,按相应权限审批。
二、财务预算的分配与审批
1、每年年初,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和学校的预算分配原则、定额等,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提交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党委会批准。
2、动用学校预算准备金,以及因预算调整增加经费支出的,5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签批;超过40万元的由校党委会研究审定,校长签批。
三、各项经费使用的审批
(一)运行经费
1、各单位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文印费、实验材料费、学生实习与毕业设计费、资料费、交通费、零星维修费等。运行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劳务费等人员性支出。
2、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行经费的责任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单位专项经费
1、单位专项经费是指各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正常运行经费以外另行安排的有特定用途的经费,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其他专项工作任务。
2、专项经费按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划归相关单位管理,专款专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专项经费的责任人,实行一支笔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的,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行政负责人联签。
3、各单位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需要二次分配的专项经费,归口部门应提出经费分配(下划)方案。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三)科研、教研等研究经费
1、科研、教研等研究经费,包括各类纵向、横向及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教研项目经费、人才项目经费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检查、管理、验收以及根据项目进度下拨项目经费。
2、科研、教研等研究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各学院人员的,经费支出在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其他单位人员的项目经费支出在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变更和项目负责人在校内流动等,造成项目经费审批单位相应调整的,调整时间以相关职能部门通知为准。
3、各学院一支笔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4、科研协作转外单位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职能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纵向协作经费转出,根据有关文件办理;横向协作经费转出,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
(四)单位事业服务收入
单位事业服务收入,按规定分成给各单位的经费,可用于抵充经费不足,由各单位一支笔人员审批。
(五)各种津贴、补贴、劳务费、加班费等
1、学校按有关政策直接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由校人事处核定,人事处负责人审批发放。各学院发放的由人事处核定总额的政策性津贴、补贴等,由各学院行政负责人审批。
2、各单位从专项经费和事业服务收入中发放劳务费、加班费等,根据人事处核定的发放标准等,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3、支付临时工和外聘人员费用,由学校人事处核定人数和薪酬标准,薪酬发放经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负责人审批。
四、其他规定
1、各单位一支笔人员发生的费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各类经费每次支付金额低于1万元的,由经费管理单位一支笔人员审批;每次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每次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经费,必须由校长审批。
3、对外投资、基本建设立项、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等必须经党委会批准。
4、各单位一支笔人员离校期间,需要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校长离校期间,可授权委托其他校领导审批。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